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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代币、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有哪些规定?

imtoken下载app 2023-08-26 05:10:33

代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它们有什么规定?

虚拟货币的发展趋势非常明确。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虚拟货币的发展。在此期间,比特币的热潮不仅没有放缓,反而带动了其他虚拟货币的兴起。多种虚拟货币。但是,中国限制了虚拟货币交易并关闭了虚拟货币平台。那么,这种虚拟货币合法吗?目前情况如何?

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合法性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主要明确比特币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但也没有明确禁止普通人投资或买卖比特币。

近日,一种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国内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比特币相关产品。为保护公众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正确理解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有四大特点: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匿名性。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在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不得承销比特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包括:向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人民币和外币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比特币相关金融产品;使用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

加强对比特币网站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点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处罚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关闭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站点。

防止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比特币等类似具有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等特点的虚拟商品走势和动向,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措施。各分支机构要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管。

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应当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网站,发现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有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人民中国银行反洗钱。洗钱调查活动;如发现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加强公众货币知识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

各部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要在日常工作中正确运用货币概念,注意加强公众货币知识和知识的教育,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投资合理,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观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地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代币发行融资的合法性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证监会七部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非法发行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代币或“虚拟货币” 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采用。

近期,国内大量通过发行代币等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涌现,包括ICO,投机活动猖獗,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准确理解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调,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如果发现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作为货币。采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清算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拒不停止并依法完成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违法行为。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违法违规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APP,并要求互联网信息化部门将手机APP下架。 ,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销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保险业务可能在保险范围内包括代币和“虚拟货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的融资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风险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我们希望投资者提防上当受骗。

对各类打着“币”之名的非法金融活动,公众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告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各金融行业组织要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和“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很多人肯定会问,既然国家不允许,为什么支付宝和微信还支持交易呢?

事实上,很多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的转账部分并不是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发生的。用户可以在没有平台的情况下,使用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多种形式在平台外进行转账支付。可以说,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属于两个平行世界。因此,支付平台不支持虚拟货币交易。

为此,支付宝和微信平台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法定数字货币现状

2019年1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的公告》,主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交易平台。

近日,网上爆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部分机构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命名为“DC/EP”或“DCEP”进行交易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不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不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目前仍在研究和测试过程中。市场上交易的“DC/EP”或“DCEP”都不是法定数字货币,互联网上传输的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出时间是不准确的信息。

二、目前互联网上所谓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网上进行交易的行为资产交易平台可能涉及欺诈和传销。公众要提高风险意识,不偏信,防止利益受损。

重创虚拟货币交易

2019年,各地陆续发布整改通知。一旦当地互联网企业或交易所从事包括数字货币募资在内的虚拟货币活动,将被视为违规经营,将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退出。

11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公告,上海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上海两级相关部门对虚拟现实进行专项整治。并责令调查中发现的为境外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宣传、引流等服务的企业立即整改并退出。

11月22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消息国家对虚拟币的管理规定,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风险提示。提醒称,针对我国部分组织虚拟货币交易、发行虚拟货币、募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资产的现象,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展以上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一经发现,将按照《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要求严肃处理

11月15日,在上海互金整顿办的领导下,上海金融稳定联合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了《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整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以作为“通知”)。》),开展辖区内虚拟货币交易所检查整改工作,11月22日前完成检查检查工作。

11月1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擅自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据相关报道,《提示》明确指出,境外交易场所(以金融资产交易为主)的分支机构在北京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通知。检查期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

据悉,此次整改的活动包括:在中国组织虚拟货币交易;以“区块链应用场景”等为由国家对虚拟币的管理规定,以“xx币”、“xx链”等形式发行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坊等资金或虚拟货币;为海外注册的ICO项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提供宣传、引流、代理交易等服务。